question-icon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方面的问题,感觉自己在就医过程中权益可能受到了侵害,想弄清楚到底符不符合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况。所以特别想了解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都有啥,想通过这些要件判断下我的遭遇能不能要求赔偿,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心里没底,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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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有损害事实。这指的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财产权或者人身受到了侵害,进而造成财产或者非财产方面的减少或损失。这不仅包含身体上出现的损伤,像受伤、残疾,甚至死亡;还包括精神层面,比如因医疗事故致使患者出现焦虑、抑郁等精神状态的改变;另外,因为这些情况导致患者或家属在物质上多付出的花费也算。比如患者因误诊而延长了治疗时间,多支出了医疗费用。 其次,存在违法行为或技术失误。这里的“违法”是广义的理解,不只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关键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像医生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出现误诊误治等行为。违法行为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就是主动做了被禁止的行为;不作为则是该做的却没做。比如医生有抢救病人的义务,却消极不抢救,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而且在技术事故中,即便医生完全依照规章制度操作,但只要存在技术失误,例如手术中误摘脏器,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者,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得有因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患者遭受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的,两者存在必然联系。要是损害结果是其他因素引起的,那医疗机构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患者本身病情严重,即便医生尽力治疗仍出现不良后果,若能证明不良后果并非医生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医生就无需担责。 最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在医疗纠纷里,医疗方的过错通常只有过失这一种形式。因为要是故意对病人造成损害后果,那就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了,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这里的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就是应当预见却没预见损害会发生;过于自信则是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发生。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作为:指行为人积极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消极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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