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过错责任的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
我想了解医疗纠纷过错责任原则相关内容。我家里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对责任认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上,医疗纠纷过错责任的责任原则到底包括哪些方面,这些原则在实际判定中是怎么应用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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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过错责任的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在这种原则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样自己要求赔偿等主张才能得到支持。而且,加害人也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他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要是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得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明确,它本质还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并非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无过错。 相关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且主张者负责举证对方过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形下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担责,本质基于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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