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处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家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都在一个村子,就是不清楚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的时候要怎么处理,是可以直接分地,还是有其他方式,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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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我国法律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是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且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先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 。比如双方对土地经营能力、对家庭贡献等都是法院会考虑的因素。 要是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由于未迁入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又分不同情况。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要是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方式用集体预留地等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份额的要扣除。 在处理方式上,除了上述说的直接分割承包经营权,还有一些其他途径。比如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求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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