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其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的医疗机构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相关执业许可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该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这一主体要求。只有这些合法的主体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损害的,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了。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比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在用药时违反了药物的使用剂量和禁忌等。这些规范和常规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重要准则,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引发医疗事故。 再者,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与故意不同,医疗事故中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要对患者造成损害。例如,医生因为疏忽开错了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这就是一种过失行为。 然后,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是指患者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虽然有违法行为和过失,但并没有对患者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那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而且这种损害后果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医学检查、鉴定等方式来确定。 最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与医疗机构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那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实际判断时,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感染,但经过鉴定发现感染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特殊体质和术后护理不当导致的,与医生的手术操作没有直接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