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否可以扣留嫌疑人?
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检察院有没有权力扣留嫌疑人呢?我不太清楚这个流程和相关规定,也不知道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能扣留,什么情况下不能,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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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检察院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不过一般不叫“扣留”,规范的说法是“拘留”和“逮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里所提到的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分别是指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也就是说,当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如果发现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形,是有权决定对其进行拘留的,不过执行还是由公安机关来完成。 其次,关于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当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就会批准逮捕。在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会受到限制,这也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被“扣留”了。 总之,检察院虽然本身不直接执行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它有决定拘留和批准逮捕的权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嫌疑人会被相应地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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