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人移交到检察院后是否还关在看守所?

我有个亲戚被抓了,现在案子移交给检察院了,不知道他是还会继续关在看守所,还是会有其他安排,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问问犯人移交到检察院后到底还会不会关在看守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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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人所涉及的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犯人有可能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也可能出现其他情况。下面我们详细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逮捕和羁押的概念。逮捕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羁押则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采取逮捕措施并羁押在看守所。 当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意味着,如果经过检察院审查,发现存在不应当逮捕的情形,比如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犯人就会被释放,自然也就不会继续关在看守所了。 另外,对于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犯人,也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以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如果犯人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不再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但是,如果经过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那么犯人就会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一般来说,只要案件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且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羁押措施,在没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被判决之前,大概率会一直被关在看守所。所以,犯人移交到检察院后是否还关在看守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检察院的审查决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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