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属于实害犯?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不是实害犯啊。我最近听说了一个案例,有人破坏了交通工具,但好像没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我就有点疑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界定,所以想问问这破坏交通工具罪到底是不是实害犯。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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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为实害犯,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实害犯。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行为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损害后果时,这个犯罪才达到既遂状态。
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破坏交通工具罪并不以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害结果为既遂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即使最终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比如,行为人破坏了飞机的关键零部件,虽然飞机在起飞前被及时发现问题并修复,没有发生坠毁等实际损害,但该破坏行为已经足以使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行为人依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所以,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实害犯,而是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强调的是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状态,而不是实际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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