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要判断失信人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债权转让。简单来讲,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通过合法的方式让给别人。债权人不再是原来的那个人,而变成了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对于失信人而言,如果其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并且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那么债权转让通常是有效的。因为失信人只是其信用方面存在问题,在法律上,其仍然拥有对合法债权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影响转让的有效性。比如,如果失信人转让债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其他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如果失信人低价转让债权等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转让可能会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