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算羁押吗?
我被要求指定居所居住,心里有点慌,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指定居所这种情况算不算羁押呢?它和羁押有啥区别不?我现在特别想搞明白这个,免得自己心里一直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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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并不等同于羁押,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指定居所通常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法律程序中,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住场所居住。例如在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而羁押则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等专门的羁押场所。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表明指定居所和羁押是有明确区分的。 指定居所与羁押在目的上也存在差异。指定居所的目的更多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让其在相对熟悉的环境中生活;而羁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在执行方式上,指定居所虽然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但相对羁押来说,其生活条件和自由度会高一些。被指定居所的人可以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一定的活动,有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而被羁押的人则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生活在看守所等特定的封闭场所内。 综上所述,指定居所和羁押在法律规定、目的和执行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将指定居所认定为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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