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我在公司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的理由辞退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获得补偿,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末位淘汰被辞退到底有没有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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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末位淘汰被辞退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末位淘汰”这种制度本身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末位淘汰”简单来讲,就是公司根据一定的考核标准,将业绩排名靠后的员工淘汰掉。但在法律上,员工处于业绩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便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直接辞退,而是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之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而“末位淘汰”仅仅是因为排名靠后就辞退员工,这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当员工遭遇“末位淘汰”被辞退时,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补偿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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