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否违反宪法?
我打算和伴侣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我有点担心这个规定不合理,想知道离婚冷静期是不是违反了宪法呀?这会不会侵犯我们离婚自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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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并不违反宪法。 首先,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这与宪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精神并不冲突。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对婚姻自由权利更理性、更负责任的一种保护,而不是对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给予了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时间。 此外,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所以,离婚冷静期是在合理平衡婚姻自由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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