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吗?对离婚诉权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我最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想走协议离婚的流程,但是听说有离婚冷静期,不太清楚这个是不是强制必须要经历的。另外,也想了解一下如果之后涉及到离婚诉权,在时间方面会有什么样的限制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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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具有强制性的,但它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所谓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并且对孩子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都商量好了,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就是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只要有一方反悔不想离了,就可以去撤回申请。 而且,在这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没有申请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系列规定都是强制要求的,目的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对于离婚诉权的时间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况: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 相关概念: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离婚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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