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需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
我和配偶现在考虑离婚,但我们的结婚登记地离目前居住的地方比较远,来回奔波很不方便。我想知道像我们这种情况能不能不在结婚登记地办理离婚,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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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不一定需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不一定是结婚登记地。 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办理。当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要求必须到结婚登记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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