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我有一块地,邻居想在我的地上设立地役权,说是为了通行方便。但我不知道这地役权是不是必须要收费的。我既不想影响邻里关系,也不想自己吃亏,所以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是不是一定要有偿设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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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通俗来讲,就是一方为了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更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 关于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该条文并没有强制规定地役权必须是有偿的。这意味着地役权的设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取决于地役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在实际生活中,地役权有偿还是无偿设立往往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如果供役地人因为提供了地役权而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者付出了额外的成本,那么双方可能会约定为有偿设立地役权,需役地人要向供役地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例如,供役地因为设立地役权而导致土地的使用受到了限制,影响了其原本的经济收益,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是有偿的。 然而,如果供役地人出于友好、互助等原因,愿意无偿为需役地人提供便利,那么地役权也可以无偿设立。比如邻里之间为了方便通行等目的,一方同意另一方在自己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可能就不会收取费用。所以,地役权是否有偿不是法定的,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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