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单方还是双方的呢?
我家最近因为土地使用和邻居有点纠纷。邻居想在我家土地上设立地役权,方便他通行,但我不太懂这个地役权到底是他一个人就能决定的,还是得我们双方都同意才行。我就想了解下,地役权从法律上来说是单方的权利,还是得双方共同来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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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双方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概念,并说明其为何是双方的权利。 地役权,通俗来讲,就是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比如,甲的土地被乙的土地包围,甲要进出自己的土地就必须经过乙的土地,这时甲就可以和乙约定设立地役权,通过乙的土地来方便自己通行。 从地役权的设立来看,它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这就表明,地役权的设立不是一方说了算的,必须是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在这个合同中,双方会明确约定地役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重要事项。 从地役权的行使来看,也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役地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获取便利;而供役地权利人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获得相应的补偿等。并且,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都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地役权的消灭也通常需要双方的参与。当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或者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双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处理地役权的消灭事宜。比如,地役权期限届满、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等情况,都需要双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综上所述,地役权是双方的权利,它基于双方的约定而产生,在行使和消灭等方面也都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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