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是否由法院认定?


在我国,经济困难的认定并非一概由法院进行,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认定主体。 在司法救助的相关场景中,当涉及到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进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经济困难。也就是说在诉讼费用司法救助方面,法院是对经济困难进行认定的主体之一。 而在法律援助方面,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所以,在法律援助事务中,经济困难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来认定的,而非法院。 综上所述,经济困难并不单纯由法院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务和场景来确定认定主体。在司法救助涉及诉讼费用减免时法院会进行认定,而在法律援助领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