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传播影视作品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为什么?
我前夫最近在传播一些影视作品,我怀疑这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我不太清楚这种传播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界定,尤其想知道它属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我不太懂法律,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背后的法律原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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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你前夫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不作为犯罪。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本来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但却没做,从而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一般来说,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个义务;三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 对于传播影视作品这件事,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影视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其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但通常情况下,传播行为本身属于积极的作为行为,而不是不作为。传播影视作品可能构成的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如果说你前夫本身有阻止他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义务,比如他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传播行为,但他却没有这么做,那么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情节严重的话也可能构成犯罪。但这和单纯的传播行为性质不同。所以,仅从传播影视作品这个行为本身来看,一般是作为形式的犯罪,而非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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