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是具体犯吗?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爆炸罪是不是具体犯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犯的概念,也不明白爆炸罪和它之间的关系,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解释,让我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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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答爆炸罪是否为具体犯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具体犯。 具体犯,也被称为具体危险犯,它是与抽象危险犯相对的一个法律概念。具体犯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要造成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既遂。也就是说,仅仅有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得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那种危险情况,才能认定犯罪既遂。例如在某些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只有当行为实际产生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时,才构成犯罪既遂。 接下来看爆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爆炸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并且该行为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便没有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也构成爆炸罪既遂。这完全符合具体犯的特征,即需要行为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才构成既遂。所以,爆炸罪是具体犯。 简单来说,判断爆炸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而不是看是否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这就是爆炸罪作为具体犯在法律认定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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