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死亡的情况下,单位是否需要额外赔偿?

家里有亲人在工作时不幸因工伤死亡,单位已经支付了一些赔偿,但听说还可能有额外赔偿。不太清楚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到底要不要再额外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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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单位是否需要额外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保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在此情况下,单位在依法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后,一般无需额外赔偿。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另外,针对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比如依据各省市的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可能还会有其他的死亡赔偿金项目,这些通常也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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