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没给钱构成嫖娼罪吗
最近遇到个挺纠结的事儿,我就想弄清楚,如果一个人去嫖娼但是最后没给钱,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咋认定啊?会不会构成嫖娼罪呢?我就是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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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没给钱不构成嫖娼罪。在我国,嫖娼本身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解释一下卖淫嫖娼的概念,它指的是在非特定的性别间,以货币、财产等作为媒介进行性行为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双方以金钱等为条件发生性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双方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共识,商量好了价钱,并且已经开始实施相关行为,即便最后没给钱,这种情况仍可按照卖淫嫖娼行为来处理,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会面临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这是因为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可能会疑惑这种不给钱的情况会不会构成诈骗罪,其实不会。因为嫖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并未涉及到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处分,所以即便女方因受骗而放弃收取嫖资,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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