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家人签协议有用吗?
家里涉及征地拆迁,家人签了协议,但不清楚这个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家人签的协议能不能保障我们的权益,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家人签的协议是有效的,什么情况下又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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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家人签协议是否有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获得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家人代签的协议通常是无效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补偿事务上,应由涉及征地的行政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权利主体进行签约。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人,除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在没有获得代理权的前提下,无权替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下,家人代签的协议可能是有效的。比如经过房屋所有权人追认的,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户主代表户内其他成员签订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若一户中户主作为代表,在符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时,其签订的协议对户内成员具有约束力。 总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协议签订应谨慎对待,确保签约主体具备合法的授权和资格,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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