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有说法称形成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但我不太理解。我想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形成权和请求权到底有什么区别,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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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形成权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形成权和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不需要对方的同意,自己说变就变。比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只要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合同就从效力待定状态变为有效状态;还有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一旦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就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很多情形下都赋予了当事人形成权,像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 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实现通常需要义务人的配合,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来强制义务人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请求卖方交付货物的权利,卖方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这需要对方配合来完成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形成权和请求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形成权强调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果,而请求权则依赖于义务人的积极配合来实现权利,所以形成权本质上并不是一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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