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动脚是否属于性骚扰?
我在公共场合被人动手动脚了,对方就是有意无意地碰我身体,我心里很不舒服。我不太确定这种动手动脚的行为在法律上能不能算性骚扰,想知道法律是怎么界定的,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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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说,动手动脚在很多情况下是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简单来讲,就是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用和性相关的言行去冒犯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里的“肢体行为”就可能涵盖了动手动脚这种情况。 判断动手动脚是否属于性骚扰,关键在于是否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如果这种身体上的接触让对方感到不舒服、被冒犯,而且不是双方自愿的互动,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性骚扰。比如在拥挤的公交车上,因空间狭小偶尔的身体触碰一般不属于性骚扰;但如果有人故意去触碰他人敏感部位,那肯定就是性骚扰行为。 当遭遇这种动手动脚的性骚扰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这种行为,若对方不停止,可采取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所在单位也有义务采取措施来制止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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