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才算是性骚扰呢?

最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让我感觉不太舒服的行为,不确定这算不算性骚扰。比如有人跟我说一些带有性暗示的话,还有肢体上的一些接触。我想了解一下,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性骚扰呢?是只要感觉不舒服就算吗?希望能有个明确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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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从行为方式来看,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比如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直接且令人反感的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 关于是否违背意愿,正常情况下明确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但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和受害人处于不对等地位,受害者可能在行为发生时表面沉默,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性骚扰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不过,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另外,《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这意味着无论男女,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相关概念: 言语性骚扰:用言语进行的带有性暗示等不受欢迎的行为。 文字及图像性骚扰:通过文字和图像营造不良环境的性骚扰行为。 肢体行为性骚扰:通过肢体动作实施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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