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在法律层面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从行为性质来看,这种行为必须是被受害人所不欢迎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明确表示反感、拒绝,但对方仍然继续相关行为,就可能构成性骚扰。比如,你明确告诉对方你不喜欢他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可他还是继续说,这就满足这一条件。 其次,该行为须具有性别化特性,并直接关联到性别差异问题。简单讲,就是基于性别而实施的、让对方因性别身份而产生不适的行为。比如只针对女性开低俗的性玩笑等。 再者,该行为可能对受害人的学习、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因为这种骚扰行为,导致受害人不敢去上班、上学,影响到正常生活秩序。 另外,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的压力、惶恐不安、遭受侮辱乃至感到极度尴尬。像因为对方的骚扰行为,受害人出现焦虑、失眠等身心症状。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判断时,还需要考虑行为发生的频次、场合等因素。而且,受害者对此类行为的意识感受也很关键,如果受害者明确表达出此类行为并非自愿接受并且因此受到了侵犯,这会极大影响最终判定结果。法官在判定时,会综合多方位证据资料,如目击者的证词、实物证据(聊天记录、录制的视频片段等)以及受害者本人的陈述等。 相关概念: 言语性骚扰:指任何人当面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或者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 行为性骚扰:一般指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对受害者动手动脚,触摸受害者的身体敏感部位等。 环境性骚扰:指的是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