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否 包括间接损失?
在探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环境污染侵权,简单来说,就是由于行为人污染环境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损害赔偿,就是让侵权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直接损失很好理解,就是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损毁,比如因水污染导致养殖户的鱼死亡,这些鱼的价值就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而未能获得。例如,因为环境污染导致工厂停产,停产期间本应获得的利润就是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并没有明确限定为直接损失。而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原理也表明,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要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这就意味着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间接损失必须是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损失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次,间接损失必须是可以预见的。这要求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一个理性的人能够预见到该损失可能会发生。最 后,间接损失必须是能够通过合理的方法计算出来的。不能是毫无根据的猜测或估计。
比如在一个案例中,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导致附近农田受到污染,农作物绝收。农民不仅遭受了农作物本身的直接损失,还因为无法按时交付农产品而失去了与收购方签订的合同中本应获得的利润,这部分预期利润就是间接损失。如果农民能够证明这部分间接损失与化工企业的污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是可以预见和合理计算的,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农民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包括间接损失的。受害人在主张间接损失赔偿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预见性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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