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间一方为自己买的保险算不算共同财产?
我和配偶结婚多年,最近在考虑财产分配问题。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给自己买了保险,不清楚这算不算共同财产。想了解具体判断标准,以及不同类型保险在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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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自己买的保险是否算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保险费的来源。如果购买保险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比如用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等支付保费,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保险相关的一些权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看保险的类型和性质: - 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比如一方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通常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这些保险金是对特定个人的保障和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离婚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进行分割。 - 而对于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例如常见的年金型、分红型保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对获得的保险金进行分割。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对保险的归属有特别约定,比如签订了相关的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保险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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