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校车肇事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我孩子学校的校车出了事故,造成了一些损失。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说这不在他们的理赔范围内。我不太懂保险的规定,也不清楚校车肇事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想知道保险公司拒赔到底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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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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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校车肇事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被保险车辆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对于校车肇事这种情况,如果校车已经购买了相应的保险,比如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只要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校车肇事的场景中,如果保险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拒赔,比如故意曲解保险条款、无端扩大免责范围等,这种拒赔行为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例如,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校车驾驶员存在某些轻微违规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赔,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只有当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这种情况下,轻微违规行为并非导致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此外,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 综上所述,校车肇事损失保险公司拒赔一般是无理的。学校或相关受害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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