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不定且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


在工作场景中,工作时间不定且没有加班费这种情况是否合法,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制度。一般来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经过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一般情况下,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而在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安排工作,通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经过批准就实行所谓的不定时工作制,仍然要按照标准工时制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如果劳动者遇到工作时间不定且没有加班费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等,以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和工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