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嫂自愿的情况下算破坏军婚吗?
我和一位军嫂有了感情,她是自愿和我在一起的。我心里很纠结,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破坏军婚。我想了解一下,在军嫂自愿的前提下,这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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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军嫂自愿的情况下是否算破坏军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破坏军婚罪的概念。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残废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即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军嫂自愿的情况下,如果只是发生了偶尔的通奸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通常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如果是与军嫂同居或者结婚,即便军嫂是自愿的,依然会构成破坏军婚罪。这里的“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而“结婚”,则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所以,判断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不能仅仅依据军嫂是否自愿,关键要看具体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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