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容易离吗


诉讼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并不一定就离不了,但也不是绝对容易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的关键在于“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法律概念。简单说,就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像一方经常对另一方或家里老人孩子进行殴打、辱骂、不给饭吃等行为;(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多次劝说、改正后还是继续这些不良行为;(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注意是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开居住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如果起诉方能够提供上述这些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即使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会判决离婚。但要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时,法院通常会考虑给双方一个机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是给双方时间去改善关系。一般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冷静期内,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可能不予受理。不过,等六个月过去,再次起诉离婚,且能提供新证据或证明感情依然没有改善,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总之,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时,离不离得掉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