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过后十几天告对方强奸是否可行?
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之前和对方有过多次性关系,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天了,心里很纠结,不确定这种情况去告对方强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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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可行,需要看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以及性行为发生时的具体状况。 如果未成年人不满14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当时是否自愿,只要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罪,这种情况下过后十几天去告对方强奸是可以的。 要是未成年人已满14岁,对于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如果是自愿发生性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非自愿,比如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那么就属于强奸罪,过后十几天同样可以起诉。 对于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要是在自愿发生性行为过程中涉及金钱交易,这就属于违法,需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另外,从诉讼时效来看,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一般经过二十年就不再追诉。而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有可能起诉,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已经过去十几天,可能会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证据对于强奸罪的认定非常关键,比如现场的痕迹、证人证言等。 相关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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