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是否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另签订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并成功中标,和招标方签订了中标合同。但现在招标方想和我另外签一个协议,对原合同的价格、工期等重要内容进行修改。我担心这样做不合法,想知道法律上是不是不允许背离中标合同另签违反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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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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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实有规定不得背离中标合同另签订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直接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这些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障中标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背离中标合同签订其他协议,就会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就包括《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此外,相关部门还可能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涉及到重大变更,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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