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了两年后才有产假是否违法?
我签的劳动合同里规定,入职两年后才有产假。我现在怀孕了,还没到两年,不知道公司这么规定合不合法,我能不能正常休产假,想了解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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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上写两年后才有产假是违法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产假的概念。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这是为了保障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它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意味着,只要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流产,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天数的产假,而不受其入职时间长短的限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都对女职工的生育权益进行了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侵犯女职工的产假权利。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两年后才有产假,这种约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女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享受产假。如果用人单位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女职工休产假,女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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