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如何认定?

我和公司在工资支付方面产生了分歧,公司少发了我一部分工资。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听说要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我不太清楚这个日子是怎么认定的,是我发现少发工资那天,还是公司应该发工资却没足额发的那天呢?我很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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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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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十分关键,因为它关系到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简单来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对于工资支付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但劳动者发现工资数额不对,那么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工资数额有误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比如,每月10号发工资,劳动者在10号收到工资条后发现少发了工资,10号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若超过约定日期未支付,一般从约定支付工资日期的次日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时该日期可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约定每月15号发工资,到了16号还没发,16号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解除决定及理由,以该告知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要是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比如,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劳动者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第二天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若用人单位没有明确通知,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无法正常打卡上班等情况,此时劳动者发现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准确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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