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动迁房该如何分配?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现在有一套动迁房。房子是婚后拆迁分的,但拆迁的房子是对方婚前的私房,当时拆迁协议里我也不是安置对象,不过后来房本上写了我们俩名字。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动迁房在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啊,我能分到一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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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动迁房的分配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要明确,动迁房的分配与普通房产一样,要先判断其财产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如下:若双方能协商一致,那么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分割,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要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被拆迁所得的动迁房,通常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帮助判断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且该被拆迁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同样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动迁房是一方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另一方一般无权分割。比如,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动迁没有改变其财产性质的动迁房,仍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配。 此外,动迁安置协议是否将双方都列为安置对象、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也会对动迁房的分配产生影响。如果双方都想要取得动迁房的所有权,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价高者获得所有权,同时将竞价得来的价款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婚后明确规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安置对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和协议,有资格获得安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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