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安置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涉及到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这房子是婚后拆迁分的,但被拆迁的房子是我对象婚前的。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分,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别的分配方式?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具体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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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要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以及安置房取得的方式等情况。 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且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那么此种拆迁安置房通常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其本质上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一套房产,婚后该房产拆迁获得安置房,若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况,该安置房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若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同时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那么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先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比如,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拆迁,因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存在差价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那么该安置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如果拆迁的房屋系私房,拆迁安置中的房屋补偿款属于原私有房屋的产权人所有,但像速迁费、过渡费、奖励费、早签约奖等补贴性质的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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