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究竟会怎么判呢?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判决,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判断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那就归属于该方个人。这是因为婚前财产通常被视为个人的独立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其个人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即使在婚后才实际交付或办理产权登记,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并且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等相关投入的,就需要按照比例进行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按照双方的贡献比例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之前已经达成分割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判决。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约定,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且拆迁前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那么该拆迁安置房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分割时会考虑到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需要更稳定的居住环境,或者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等因素,适当予以照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也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比如,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没有其他合适的居住场所,而另一方有其他住房保障,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