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且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拆迁补偿安置是对该婚前财产的转化,本质上还是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该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房,通常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是共同支付买房首付,且共同支付房贷等事宜,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在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该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的安置房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之后该房产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面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拆迁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由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下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也按照相应的份额来确定归属。例如,双方父母各出资一部分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之后该房产拆迁获得的安置房,若无其他约定,则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最后,如果房屋是公房,一方婚前享有承租权婚后一起居住,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针对共同居住人也享有安置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明确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