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家里的房子面临拆迁,得到了拆迁房。但不清楚这拆迁房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担心后续会因为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矛盾。想了解下在不同情况下,拆迁房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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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那么拆迁后所得的拆迁房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财产的延续性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情况则较为复杂。若拆迁后的安置房仅登记在该方名下,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会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拆迁后的安置房可看作是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但如果安置区的房地产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再者,资金投入情况也会影响拆迁房的归属认定。例如,被拆迁的房产和安置区的房地产之间的差额是用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支付的,那么安置区的房地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 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拆迁款项包含家庭人口补偿,或是在安置房屋设计时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需求,那么这部分补偿或安置房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又或者夫妻婚后对拆迁房进行过扩建或添附,那么扩建或添附部分所对应的拆迁利益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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