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拆迁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的情况** 若被拆迁的房产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后续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房产仍登记在原所有权人名下,那么此拆迁安置房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该房产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该安置房属于其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购买,婚后房屋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情况** 实践中,若一方在婚前以较低价格购进房屋,婚后经过修缮使房屋成新率提高,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高于购房价格。对于增值、扩建部分,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般会考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情况**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双方都是共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 若房屋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补偿款原则上夫妻双方各一半,如有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 若拆迁补偿是以分配实物房屋形式进行的,如回迁房屋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会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款,且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涉及家庭成员安置补偿的情况**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如果包含了对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的安置补偿款项,这部分补偿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但若拆迁补偿是专门针对特定个体(例如根据户口信息)进行的,那么这部分补偿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需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总之,在分割拆迁房时,建议双方先协商解决,通过签订协议明确拆迁房的归属权、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若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裁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