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在离婚时该怎么分?


征地拆迁补偿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要判断补偿款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被征收,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等,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其次,如果补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不需要进行分割。比如,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一般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时,情况较为特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正式确立之时,无论女性是否依然保留其所属行政村的户籍身份,即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只要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总之,征地拆迁补偿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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