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拆迁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家的房子面临拆迁,现在和配偶打算离婚,不知道这拆迁房在离婚时算不算共同财产。拆迁房的情况有点复杂,房子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后我们一起还了部分贷款,现在拆迁了。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拆迁房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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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拆迁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那么拆迁后获得的拆迁房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基于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权益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拆迁房可视为这种基于共同财产产生的收益。 其次,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情况则较为复杂。若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比如,拆迁安置时考虑了家庭人口因素,给予了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那么另一方对基于人口因素获得的部分享有产权。或者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例如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加盖等添附行为,使得房屋价值增加,那么在拆迁时,另一方对因添附行为所对应的拆迁权益享有份额。 另外,如果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例如,拆迁政策中有对家庭人口的安置补贴,每人一定金额,那么这部分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房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应按照约定处理。比如,拆迁协议中写明因该房屋是一方婚前的祖传房屋,拆迁后的房屋仍归该方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应遵循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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