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处理需要先区分该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那么拆迁安置房归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因政府拆迁政策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此安置房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价值取得于婚前。 要是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员,那么拆迁后分配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参考房产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经济收入能力等。 还有一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拆迁安置房增值部分的补偿一般各占50%。若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虽性质上可能仍属于个人财产转化,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在民法上,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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