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用药量不足该怎么处理?


在医疗纠纷中遇到用药量不足的情况,处理时可参考以下步骤和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当怀疑用药量不足时,患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这是解决纠纷的基础。证据包括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能直观反映诊疗过程和用药情况。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所以,患者应及时合法地获取这些资料。 接着,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这是解决纠纷比较直接的方式。双方可以就用药量不足的问题、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赔偿等事项进行沟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通过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和解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能更公正地处理纠纷。 若人民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患者还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即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进行处理。同时,患者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用药量不足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