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后贬值该如何索赔?


车辆事故后贬值索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在法律规定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权利人享有权利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财产损失,虽然未明确提及车辆贬值损失,但理论上因侵权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都可能在赔偿范围内。 索赔流程方面,第一步是评估及鉴定环节。对于贬值损失的具体金额,要交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予以测算,这类机构通常包括各级物价部门指定的价格认证中心等。车辆贬值损失的大小往往受到购车年限、车辆售价、受损部位以及维修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接着是协商或法律途径。建议先尽可能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金额。 关于赔偿主体,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已经明确不赔偿“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则车辆贬值损失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通常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不过,不同地区法院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态度有所不同。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综合考量车辆损坏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但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侵权人已经赔偿了修复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对受损车辆损害进行了赔偿,关于当事人主张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损失,实际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原则上不应支持。四川省、河南省等地法院也大多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谨慎认定、通常不支持的态度。 相关概念: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的评估鉴定 。 《价格鉴定书》:价格主管部门派出的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相关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文书,并需加盖鉴定单位印章,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