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前房子搬迁到安置房写上另一方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家婚前有套房子,后来搬迁得到了安置房,房本上写了配偶的名字。现在家里人对这房子的归属有了争议,不清楚这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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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搬迁到安置房写上另一方的名字,在不同情况下,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所不同。 首先,若拆迁的房屋原本为一方婚前独自拥有的个人资产,从房产的原始归属来看,该房屋遭遇拆迁后回迁或重建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产通常应归属于那一方的私人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属于个人的,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会使该安置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若该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该婚内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二是若该安置房依照人口数量标准进行分配,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这种情况下,安置房便被认为是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另外,即便婚前房产为个人所有,但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一般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判断此类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原始性质、购买情况、分配标准以及是否有重新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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