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安置房写自己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家里爸妈的房子拆迁后得到了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的是爸妈自己的名字。现在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这处安置房会不会被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来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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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安置房写自己名字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从财产来源看,被拆迁的房产原本就属于父母合法所有,基于此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也应归父母。比如,父母在多年前购买的房屋,后来该房屋拆迁得到的安置房,自然是父母的财产。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才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爸妈的安置房并不在这些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拆迁补偿是以家庭成员数量为依据进行分配的,且夫妻双方均包含在补偿范围之内,那么夫妻双方对于该拆迁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例如,拆迁补偿明确按照家庭人口数每人给予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屋,夫妻双方都有份额,那么这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将安置房赠与夫妻双方,那么该安置房也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父母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此安置房是赠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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