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是否合法?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并成功中标,可招标方要求我支付招标代理费。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法,想了解在法律层面,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依据,是否被允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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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代理费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招标代理费的概念。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招标代理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正常的委托付费逻辑,招标人理应承担这笔费用。 然而,在实际的招标活动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并且中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接受了该条款,那么这种情况下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招标文件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中标单位参与投标的行为可以看作是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因此,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这种做法也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 不过,即便有合同约定,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公平,损害了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中标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中标单位认为招标代理费的支付约定显失公平,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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