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酒店预定问题不给退房是否合法?


一般情况下,酒店不给退房是不合法的。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首先来说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酒店在交易前没有明确告知相关退订政策,在消费者退订时拿出单方政策不退款,那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情况下,对于退费政策,需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而不应由酒店一方强势提出不予退款的要求。 另外,如果酒店规定订房后不得取消、退款,这属于霸王条款,也就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所以,这类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不过,如果消费者预定酒店后,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理由出现且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决定撤销入住,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酒店和消费者事先约定好了某个时间段内不能退房,消费者却违反了这个约定,那么就可能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要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使得消费者不得不取消预约并退房,酒店拒绝退还已支付的住房费用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之,酒店不给退房大多数情况下不合法,但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概念: 知情权:简单说就是消费者有知道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在酒店预定中就是要知道退订政策等相关信息。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合理规定,用来减轻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像订房后不能退这种不合理规定就属于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